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是否有权主张单位发放产假工资并要求报销医疗费?

2025-04-17 18: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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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时,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职工的生育是依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进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然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想报销生育医疗费,必须要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等手续,才能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因此,如果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是不能够主张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