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

2025-04-08 0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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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回答2:

收押,是指劳改机关依法接收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简单的说,收押是法院已经判决了,是否有罪已经有定论了,这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开始环节,被收押的人一定是有罪的。但无论是收押还是刑拘等,都是有相关要求的,不可能是随随便便想收押就收押,想刑拘就刑拘的。

收押是由看守所来执行的,而被收押的人一般都是刑事类的行为案件的罪犯,且满足收押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就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中第9条及第10条相关规定,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才可以实施收押。

1、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以证明该罪犯有必要且被允许收押,若没有上述凭证,或者说上诉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看守所就应当不予收押。

2、拟被收押者经健康检查被认定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患有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

3、拟被收押者经健康检查确认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若被羁押者经鉴定在羁押中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但若该罪犯犯罪情节非常恶劣,不收押有极高再犯罪可能性且对社会有危险性的,可以视情况收押。

4、罪犯为怀孕或者哺乳期(孩子未满1周岁)的妇女的,不予收押。

由此可见,收押其实就看两方面,一是相关部门作出了收押的决定,二则是被收押者的个人身体情况符合收押的标准。有的人认为,收押的条件那么多,如果不愿意去坐牢不愿意被收押,那是否随便找个理由就能够躲过去呢?

按照法律规定,若被执行者不符合收押的条件,必须由指定的鉴定单位给出合合法有效的证明;此外,不收押也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再说,即使不收押,也可以采取其他的办法对罪犯进行限制和处罚。

回答3: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