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利民;
(三)分级负责,谁制作、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实现政府信息资源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收集、整理、保存、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并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提出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的意见;
(六)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六条 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和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享有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获取、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办事程序等;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及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其实施情况;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及建设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九)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职权事项及其设定的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进展及结果、监督方式、注意事项等情况以及本机关认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扶贫、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涉及的政策、审批、监督管理、典型案件、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对群众投诉举报重点问题的处理、对违法单位的处理及整改情况、有关警示等方面的信息;
(十二)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十四)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政建设、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救助、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情况;
(十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征收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十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的信息;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方面的政策、款物管理、使用、分配等情况;
(十九)市管国有企业改制及集体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市管国有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
(二十)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涉及的有关信息;
(二十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考、招聘或者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二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和应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