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火化,其所在单位凭殡仪馆火化证明,按规定发给其亲属丧葬费、抚恤费和困难补助费。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湘人发[2001]149号2001年10月10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鉴于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900元调整为15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300元调整为2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