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拥有独立审判权,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纪委意见而改变。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本院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予以纠正;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或其它下级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抗诉。
附: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纪委是没有权力让法院改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纪委是党的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这是两个不同的机关,互不隶属,纪委将案件移交后,他与案件就无关系了,怎么判是法院的事,他认为判轻了,他只能向他自己的上级反映,由上级协调处理。
那要看是1审还是2审 一审他们可以通过抗诉或再审形式可能判的中些 二审他们只能通过再审来重新审理.但这些都要经过一些法定程序,才可以.
审判独立是中国的法律制度之一,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哪怕是当事人不服,也只能通过司法系统解决,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等手段。其他的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干涉司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