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疑问的。
2007年7月8日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 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王某可能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
投资跟经营收益都属正当行为,都不构成受贿罪
投资经营收益属正当行为,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