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2007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凡经营餐饮业或集体食堂的单位或个人,在开业前必须领取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新单位和有场地建设的,先办理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卫生验收。领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才能申报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本指南是办理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卫生许可证的一般规定,请申报者仔细阅读,并按规定进行办理。 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报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报卫生许可。生产经营者工商注册地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地址不同的,向生产经营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但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工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地址,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登记市(区、县级市)卫生局卫生许可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三、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受理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受理申请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有以下情形的受理窗口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