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建立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制定的。
一、中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制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条原则是制定各项经济管理体制,包括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税收管理体制与所有经济管理体制一样,都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
税收管理体制又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部分,也必须与各级经济管理体制相配套。
二、税收管理体制涉及到正确处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因此,正确处理这种关系必须适应政治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遵循一定的原则。
三、责、权、利相结合
责,就是责任,指与权利相对应的各级政府应负的职责;权,就是权利,指各级政府处理本级政府范围内行政事务的法定许可;利,就是利益,指各级政府在履行其权、责过程中所得到的回报和与责任相联系的财力保证。
四、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
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指凡属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以及共享收入,管理权限在中央;凡属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管理权限在地方。
税收管理权限的明确划分,是税收管理体制的首要问题。如果权限划分不清,在税收管理上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就不可能完整、准确地体现出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哪些管理权限由中央行使,哪些由地方行使,都应规定清楚,避免越权行使和互相扯皮现象的发生。
五、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税收管理体制的建立,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作用,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税收问题,税收管理权限应相对集中;对涉及局部地区经济利益的税收问题,税收管理权限应下放给地方;对某些重要的税收管理权限,逐步缩小以至取消地区间的差别,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利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