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以现有铁路法院和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为基础,设置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涉外商事和海事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域商事、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案件,解决上述案件审理中存在已久的地方保护主义。 其目的就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试点为基础,设立东南西北中等五个区域性上诉巡回法院,从而形成一套完备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彻底解决法院“去地方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