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处管制的,先前羁押一日抵2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先期羁押一日抵1日。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