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建的房子不住人了。国家有什么政策?

2025-04-06 06: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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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农村农户或用作住宅基占、利用本集体所土指建房屋、建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土包括建房屋土、建房屋已盖物能居住土及准备建房用规划三种类型宅基所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我律规定宅基属于农民集体所公民没所权使用权   补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农户需要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庭院使用土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使用权买卖、租非转让农户宅基附着物享所权买卖租赁权利受侵犯房屋卖或租宅基使用权随转给受让或承租宅基所权始终集体所卖、租房屋再申请宅基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庭院使用土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补充:   宅基使用权转让律效力:   1、宅基使用权单独转让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或其组织购买;   (3)转让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员外转让;   (5)受让已住房符合宅基配条件   2、宅基使用权转让[1]必须同具备条件:   (1)转让拥二处农村住房(含宅基)   (2)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员转让;   (3)受让没住房宅基符合宅基使用权配条件;   (4)转让行征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使用权单独转让随房并转让   高民院司实践指导详细问题查询本省级立   [编辑本段]河北省农村宅基管理办   河北省农村宅基管理办   第章 总则   第条加强农村宅基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秩序保护农村村民合权益根据《华民共土管理》《河北省土管理条例》等关律、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所称农村包括村庄集镇   本办所称农村宅基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厨房、厕所等设施土及庭院用   第三条 本办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管理   第四条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村民委员应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住宅并按照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合理利用集约利用土严格按照土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使用土村内空闲利用占用耕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依取土使用权禁止非占用土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其式非转让农村宅基   第二章 宅基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列条件申请宅基:   () 结婚等原确需户缺少宅基;   (二) 外口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员没宅基;   (三) 发或者防御自灾害、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应向村民委员提申请由村民委员公布并提交村民议或者村民代表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逐级报乡(镇)土管理机构、县(市)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市)民政府审批县(市)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应公布批准使用宅基   第九条 农村村民列情形予批准使用宅基:   () 龄未满十八岁;   (二) 原宅基面积已经达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户需要;   (三) 卖或者租村内住房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建设住宅应由县(市)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转用案依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建设住宅应依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事先垦与占用耕面积质量相耕并报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垦条件或者垦耕经验收合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向县(市)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垦费   第十二条   列宅基使用权由村民委员向乡(镇)土管理机构提申请经县(市)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民政府批准收:   () 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   (二) 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   (三) 农村村民户宅外宅基;   (四) 农村五保户腾宅基;   (五) 自依批准起连续二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   (六) 县(市)民政府规定应收其宅基   由于前款第()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原收宅基使用权村民委员应根据附着物评估价格原宅基使用权给予适补偿   第三章 宅基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实行农村村民户处宅基制度   农村宅基面积按照列标准执行:   () 均耕足千平米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超二百平米;   (二) 均耕千平米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超二百三十三平米;   (三)   坝区每处宅基超四百六十七平米县(市)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前款规定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继承等原形户拥二处宅基余住宅应转让受让住宅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条件并依照本办规定办理宅基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户拥二处宅基并且满二未转让其余住宅村民委员向乡(镇)土管理机构提收集体土使用权申请经县(市)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民政府批准收统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宅基房屋损坏能利用应退其宅基由村民委员依照本办第十四条规定偿收   第四章 宅基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申请经县(市)民政府批准应自收批准通知起三十内向县(市)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使用权登记由县(市)民政府颁发《集体土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造集体土使用权变更事应自变更起三十内向县(市)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民政府换发《集体土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使用权收事应自接县(市)民政府通知起三十内向县(市)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原宅基使用权《集体土使用证》   第五章 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占用土建住宅或者超县(市)民政府依批准面积占土建住宅由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非占用土限期拆除非占用土新建住宅其设施;构犯罪由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转让宅基或者非转让土建设住宅由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没收非所并处非所百五百二十罚款;构犯罪由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权批准宅基单位或者非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建住宅超越批准权限非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建住宅按照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批准占用土建住宅或者违反本办规定程序批准占用土建住宅其批准文件效非批准占用土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依给予行政处;构犯罪由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非批准宅基事造损失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郊区农场、林场、牧场宅基管理参照本办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民政府根据本办制定实施细

回答2:

在农村,老房子空着不住人,会被收回吗?立马看看,涨知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