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依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如果是退役的残疾军人是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一般就是在地方荣军优抚疗养院的)就不会再有护理费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