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房地产评估是否考虑租约期限制么

2025-04-12 13: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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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司法拍卖房地产,对拟拍卖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不考虑租期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一、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二、司法拍卖房地产,也是房屋产权转移的一种方式,房地产的竞拍人竞拍成功后,也应当执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对房屋承租人的保护规定,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三、房地产的司法拍卖评估价格,只是司法拍卖的底价,不是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因此,评估时,不考虑租赁期限对房地产的价值影响,但是会在评估报告的“特殊情况说明”中披露房屋已经租赁的特殊情况。
四、司法拍卖的房地产存在已经租赁的情况,属于拍卖物的一种瑕眦,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说明,这种情况,不会影响房地产评估价格,但是,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拍卖成交价格。

回答2:

司法拍卖房地产评估原则上要考虑租约期限制,若不考虑租约期限制需要承办法院的法官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