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运输、装却、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1)运送土方、垃圾、设挤及速筑材料等,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阶段,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P187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P188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托他废弃物。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P18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P190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诸。经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