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入赘婿要求配征补偿款 入赘婿受农村风俗习气影响虽户口本村绝部村民组通民主式制定村规民约拒绝责任田或征补偿款配给 3、农村超要求配征补偿款 少自村村民组制定配案村规民约其违反计划育由给农村超征补偿款超则其户口本村由要求应与其村民享受同等待遇配征补偿款 4、镇办企业单位退养员本村要求配征补偿款 些镇办企业倒闭解散企业职工未作善处理些职工即没退休养金没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社保费本村(户口迁本村)要求享受村民待遇配征补偿款村民组同意 5、全家外迁家居住且户口迁本村落户员要求配征补偿款 些迁家原先承包土所村收迁居住其家所村民组没给责任田耕作土征用配征补偿款没给 6、全家移居城镇户口尚农村员要求配征补偿款 村民虽户口仍留农村却外务工或做意全家移居城镇未村尽任何义务村要配征补偿款请求其权利自引起村民满村民组往往同意些要求 7、新死亡员家属要求配征补偿款 婴村民死亡土已征用征款尚未配村民组婴土已征用配征款村民已死亡由拒给征补偿款 二、争议焦点 征补偿款类看征补偿款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者所 征用土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挪作用需要安置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由其单位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需要统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员或者征安置员同意用于支付安置员保险费用 前纠纷争执主要焦点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配意见引发尤其别村民特殊情况能否配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情形更焦点焦点 纠纷产主要原目前我征补偿安置费缺乏配农户具体细则造各村、组征补偿安置费配比较混乱比全额户部留村、组留村、组比例各同;发放间性发放若干发放;配象少按发放按征用土面积配征谁家土补偿安置费归谁所没征给即使按住口配涉及田户口、户口田等问题 三、处理式 1、于嫁及其要求配征补偿款情形: 根据《妇权益保障》第30条:农村划责任田、口粮田等及批准宅基妇与男享平等权利侵害妇合权益妇结婚、离婚、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等应受保障及福建省实施妇保障关规定农村妇与城镇男结婚户口没转移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其及所村注销其户口收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该村村民仍享集体所土其提供社保障权益 嫁及其享与其村民同等源于集体所土征用获补偿权利其配征补偿款请求应予支持 2、于农村入赘婿要求配征补偿款情形: 作村民自治产物村规民约效力发必须违反家律规定损害公民基本权利前提否则村民自治权力滥用其关于入赘男及其能享土承包及收益权规定恰恰违反《宪》、《婚姻》及《土承包》规定 入赘婿与其村民权参与征补偿款配 3、于农村超要求配征补偿款情形: 面超其父母违反计划育政策情况经行政机关处罚、审批户具村民身份种村民身份瑕疵导致超作村集体员与其村民应所区别否则加区超普通村民律给予配土征补偿款形超行鼓励 另面超否享村民待遇、享同等数额土配款影响村集体其员直接利益应村民利益与村集体其员整体利益间寻找平衡点保护超依享民事权利 目前律规尚未明确情况应尊重农村集体组织自治权行使否给、给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决定 4、于镇办企业单位退养员本村全家外迁家居住且户口迁本村落户员要求配征补偿款情形: 由于些特殊原些迁员既没退休养金享城镇居民所享低保社保其基本没保障依据《土承包》立宗旨精神关政策规定土村民基本资料保障按户口属原则应享户口所村土承包权土补偿配权作基本资料保障 于迁居住原先承包土原所村收员应给予配征补偿款 5、于全家移居城镇户口尚农村员要求配征补偿款情形: 根据《民通则》权利义务相致原则平等原则于迁员要求配征补偿款应区待 平等平均于迁员能味适用户口属原则:履行村民义务应参与配征补偿款;未尽村民义务应少获 6、于新死亡员家属要求配征补偿款情形: 根据《民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民事权利始于灭于死亡新始该村份应与村民享同等民事权利待遇配婴已应该给村民配已死亡民事权利随灭失其家属要求死亡员继续享民事权利村民待遇悖律规定应给征款 新要求配征补偿款应予支持死亡员家属要求配征补偿款予支持 四、建议 鉴于关征补偿款配纠纷频繁发及由引发种种社问题笔者认应几面加改进努力: 1、指导村民委员或村民组通合程序制定符合律规定征补偿款配案能味遵风俗习惯防止滥用自治权力现象现; 2、组织立联合督查组检查各镇、村、组征用土补偿安置费配使用情况加强征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征用土工作各环节社监督; 3、主进村入户指导符合条件失农民申请低保障保障其基本稳定农村社; 4、组织失农民通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寻找业机通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自谋职业、引导企业吸纳失农民 随着经济发展农村集体土断征用发征补偿款配纠纷仅仅其所引发诸问题颇突能否解决问题事关农民保障农村社稳定乃至整社、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标签:补偿款配
村委会征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如有违法行为,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投诉控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