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未填写税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月1日后可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 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是指开票日期从2017年7月1日起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