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与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按照上面的指导意见,对06年以前的加班工资,该由你们负责举证;后面两年的加班工资是否应该给付,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
另外注意的是,上面的指导意见石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我不知道你们属于哪个省。如果是广东省,一般都适用这个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阿姨的情况可算为以该公司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