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商号与内地的商标一样算侵权吗

2025-04-05 21: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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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与内地的一个商标一样的算侵权吗

..由於在97之前 香港曾受英国统治近百年
所以那时候中国管辖没有办法到香港
因此那时香港注册的公司与内地的相同商标不算侵权
就好像在日本注册的公司与内地的相同商标也不算侵权
因为一个在香港贩售 一个在内地贩售
所以这是没有相互侵权的 当然除非那个商标也有到对方国家注册
例如可口可乐或家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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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
..不知你现在是指哪里的商标注册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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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产品同类 香港公司授权内地一公司销售其产品,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呢?
..如果香港和大陆的商标注册完全一样
不管是否销售产品同类 就必须由大陆的一方向法院提出"侵权"的官司
因为在同一个地方不能有两个商标注册完全一样
这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其"民事"的金钱损害赔偿
并且将其产品下架不准贩售 就是这些后果
还不至於要抄家灭族 拉去枪毙的严重后果

回答2:

这个方面到底侵权不侵权,我就不多说了
我给你一个案例你看看就知道了

一纸判决决定企业命运

2002年12月,北京二中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新类型的“傍名牌”案件。此案涉及的商品,不是汽车这样的高消费产品,而是百姓家庭使用的再普通不过的压力锅。

原告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是专营生产压力锅及铝制品的企业。“苏泊尔”是原告经过多年经营创建的一个“品牌”。然而,被告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生产、销售的“HOSDEN”牌压力锅,在内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提示标签和锅盖上,均突出使用“苏泊尔”文字,足以构成与原告商标的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我们的压力锅使用的‘HOSDEN’商标是经过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我们在产品包装上如实标注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商品产地和商标许可的来源,正是尽到了我们对消费者的诚信义务,我们没有侵权!”被告在法庭上振振有词。

这起案件不仅反映了我国商标制度和商号制度衔接上的漏洞,被告的抗辩也向法庭提出了一个悖论:历尽艰辛耗费几年甚至数十载创下的“品牌”,转瞬之间就被“李鬼”盗用,可“李鬼”还披着看似合法的外衣。

在现有立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文予以规范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有效维护民族品牌的利益,用法律的手段剥掉“假悟空”身上的“袈裟”?

合法与侵权,诚信与欺骗,成为了摆在北京二中法院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经过认真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对 被告产品上突出使用的“苏泊尔”文字的关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关联企业,该产品系原告制造或经原告授权制造。被告的行为旨在借用“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苏泊尔”之名“搭便车”,其利用原告“苏泊尔”品牌声誉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二中院法官们创造性地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认定被告的行为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抢占了原告应有的市场优势,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二中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该判决结果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傍名牌”者必须“一停二赔三道歉”。

这一纸判决,给侵权者予以了沉重的打击,也有力助推了“苏泊尔”品牌价值的大幅提升。在破除了侵权者的困扰之后,苏泊尔公司凭借一口口小小的压力锅,年销售额就达10亿多元,在全国压力锅市场的占有率超过50%,稳占半壁江山。

回答3:

如果把商标突出使用那肯定是侵权的,要受到经营额三倍以下或者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突出使用,而是正常的授权那是没什么关系的。

回答4:

呵呵,这是典型的香港公司使用法则.注册香港公司的时候,那些人会教你这么做.
其实后果是否严重得看当地工商局,有些地方的工商局是不管的,有些地方的抓得很严.跟香港公司具体的名称有很大的关系.比如说是驰名商标啊,那就会罚得重点.
工商一般罚款三万元以下,有人的话,可以讲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