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调查核实权有哪些

2025-04-10 0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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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调查核实权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时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依申请或依职权依法享有的法律手段,然后依据法律规定处置或提出处置建议。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有,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调查核实权作为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中行使的公权力,其行使严格遵守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行使调查取证权有下列四种情形:(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4)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3、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其规定人民检察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1、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3、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