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的电动车经销商应提供发票吗?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让客户提供保费发票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二是为了确定保险理赔金额。如果客户不能提供原始发票,但是能够提供证明保险事故真实性和保险金额准确性的证据,则保险公司不能简单拒赔。相反,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协助保户去弄清楚事实真相,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同时,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大家注意到没有,里面有“所能提供的”,也就是说,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应该提供的最少材料(因为多的话是没有上限的,可以让保险公司设置很多门槛)。这里,与发票有关联的就只有“损失程度”,但损失程度可以用其他方式证明,那就是保险公司的损失确认书(或叫定损单)。所以,发票不是必要的单证,也就是说,可以没有发票,且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发票。
其次,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大家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什么不同,《示范条款》保险行业(由保险公司组成)给自己留了一个后门,提高了被保险人的门槛,但也没有提到“发票”是必须的材料。同样道理,“损失程度”的确定可以用保险公司的损失确认书(或叫定损单)来代替。
毫无疑问,被赔付的电动车必须是合法的电动车,被盗车、无主车、非法拼装车等均不能赔付。首先是电动车已经上了牌照,牌照号码与电动车行车证号码一致,行车证上车主名子与被赔付人的身份证名字相同,如果可以待办牌照的电动自行车新车[随车合格证上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方可办牌照]暂时未办牌照,可凭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随车合格证[必须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提供给保险公司,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