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国道的快车道撞到了电动车如何处理?

2025-03-30 13: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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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交通警察可以根据情况扣留事故车辆,这符合交通法72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但是,不应以是否出院为前提。按照交通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里没有是否出院的先决条件,如果在期限内,交通队不处理,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对方故意不出院也违反相关法律,重要的是医院方面是否作出继续住院的诊断。
楼主的车如果有交强险,可以通过交通队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垫付,按照交通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对方是电动三轮车(若两轮电动自行车就不必进行此工作),楼主应注意咨询该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该性质的确定,有这样几个途径:
1.直接咨询交通管理部门(最好是省级)法制处。
2.向交通部门申请进行技术鉴定,该类车辆大多可认定为机动车。
3.咨询律师
这些准备工作对将来的事故认定非常重要。也直接关系到赔偿方式。
对于伤者及家属,可以这样来说服,交通事故还未处理,如果伤者一方有责任,也要承担治疗费用,故意扩大费用支出,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最后,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无论对方是否出院,都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定损,如果楼主的车辆有损坏,且不是全部责任,对方也要承担你的经济损失。这一条可依据民法通则117条来处理,因为交通法没有规定非机动车一方是否赔偿。

回答2:

1、等小孩出院才能处理这件事故,到时候我才能把车子开出来。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是否合理,站在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看法。但警察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对方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我该怎么办?
答:病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不是完全由病人或病人家属决定的,还要有医生的诊断。
万一出现楼主担心的情况,楼主可以寻求医院或医生的帮助,拿到医院开具的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然后去找交警,请交警出面,要求对方出院,并声明若继续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由病人自己负责。

3、保险公司这时候应该做点什么?
答:保险公司什么也做不了。他们只能等待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这需要伤员治疗结束),届时方能确定赔偿金额。

补充答案:
绝大多数国道、省道、县道等等,在离开城市之后,都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但并没有禁止非机动车上路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楼主说得路段,非机动车也是可以上路行驶的。

对此次事故,楼主明显是有责任的:准备超越非机动车时,没有减速;对路况观察及判断不够细致;对非机动车可能性为没有做出预判;采取措施不力……。
即使楼主完全无责,只要不是非机动车的故意(也就是自杀),楼主至少负有20%的赔偿责任。

在此次事故中,楼主是否全责,楼主的话可是没用的,保险公司也不会仅凭楼主的一面之词确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做出决定的依据是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个人以为:楼主现在能做的事情是:首先认错态度要好,解决问题要有诚意,对受害人要关心,对自己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要痛心疾首。至少表面上要做到上面几点;然后积极与交警联系,向他们说明自己的困难,争取他们早日结案。

再补充答案:
如果伤者的医药费成问题,交管部门有责任已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调,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实际执行时很困难,交管部门不能强制保险公司做保险公司不愿意做的事情。
即使保险公司愿意垫付,也仅仅是“垫付”!最终还是要按照事故责任及总费用进行分摊,并不能减轻或增加机动车司机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