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2、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3、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1、依法不予延期的;
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作业操作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