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不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因此,税务局有义务管理不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又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税务局有权利处罚。
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因此,你有权利举报。
不开发票,其实是一种逃税行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税务局不处理行为属于不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处罚。
以上是行政责任。如果你因为没有拿到发票造成了自己的税收损失,可主张赔偿。理由就是:开票是法定义务,也是一种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开票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而这种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又造成了你的损失,可以主张赔偿。
税务局有权追开发票上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