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2025-04-02 23: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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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积极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依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消极要件)1. 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2.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3. 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4. 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回答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回答3:

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