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发票是否收回主要看发票信息表有哪方开具?如果购买方开具的话那么就无需退会,反之如果由销售方开具就要退回原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