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车子停在应当在规定地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2.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3.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