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原来取保候审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个人物品,只要是与案件没有关系的,就能拿回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