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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待遇和门诊大病
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门诊大病分为限额管理病种和非限额管理病种,其中,限额管理病种设定年度最高报销额。
2、门诊统筹待遇
实行门诊统筹定点签约、限额管理。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含街道、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40%的比例支付,其中基本药物按照50%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