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四级残疾军人又是离休干部,护理费怎么领取?

2025-04-05 15: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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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问的问题,应该是“既是四级残疾军人又是离休干部,护理费如何计算?”对吧??
这个问题,在我们一般人的生活中,较少遇到。
我个人的看法(仅仅是我个人的看法)——
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执行的政策是民政部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这个文件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执行的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发的文件,该文件规定: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第一类,指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0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第二类,指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华革会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第三类,指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两个部门都有各自的执行文件,除非有其他禁止性规定,否则,理论上来说,可以领取双份的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