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条件

2025-04-11 03: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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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先予执行需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等等。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4、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