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危害结果中的具体结果和抽象结果链%

如题
2025-04-09 0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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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大陆刑法理论关于“应当预见”内容的研究概览
大陆刑法理论通行观点认为,犯罪过失中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指犯罪过失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1 〕“至于危害社会结果”的含义如何?大陆刑法对此未作规定,大多数刑法学者也
未作论述。只有少数学者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探讨。探讨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具体结果说,认为“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解。因为过失犯罪中的危
害结果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故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刑法分则对过失犯罪所规定
的具体的犯罪结果。同时又强调说,所谓具体的结果又是相对的。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中,行为人所应
当预见的结果不一定是很具体的结果,但也必须是刑法分则所要求的结果。因此,过失犯罪的法定性,决定了
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具体的危害结果。〔2〕
第二种观点为一般结果说,认为过失犯罪中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只要预见到一般的危害结果就够了。要求
一定预见到某种具体危害结果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精神和同过失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其理由如下:
其一,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能力从整体上看是无限的,但就个别场合而言,在一定时间、地点,人对事物的认
识能力则是有限的。就过失犯罪而言,它常常发生在某一特定的场合、时间,往往非常急促、紧迫,甚至一瞬
间,行为人根本来不及认真观察和仔细思考,危害结果就发生了,要求行为人对此种危害结果认识得清清楚楚
是不现实的。其二,在过失犯罪中某些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必然的,而是可能的,带有很大的偶然性,要行
为人对其预见得十分清晰、非常具体是很困难的。其三,从刑法的立法精神并结合实际效果看,“危害社会的
结果”应指一般的危害结果。如民警甲抓住醉酒的乙肩膀猛推一把,甲只要概括的、笼统的、一般的预见到可
能使乙摔倒,致乙健康受到损害甚至更严重的结果,就可以了,而不要求甲一定预见到具体的危害结果,即乙
摔倒后趴在一个十几公分深的水洼中窒息死亡,并且对这种极为罕见的情况,甲则可能预见不到。如果一定要
求对某种具体的危害结果也要预见得十分清楚,那将失之过窄,不利于对过失犯罪的惩罚。〔3〕

回答2:

法律中的危害后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
“危害”是主观方面的、不具体的,通常的危害是指社会对某一犯罪行为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恐惧程度,一般而言知道范围越广说明危害越严重,普遍评论越恶劣、社会恐惧程度越高也能说明危害越严重,比如云南马加爵的案子不管是在社会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社会的恐惧程度方面都造成了很大影响,由此可认为他的犯罪行为危害严重;“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客观的损害,比如说:致人死亡、致使公私财产严重损失这些就是后果。
认定危害后果通常有两个方面,也就是上面所讲到的事实性危害和影响性危害,事实性危害也就是“后果”,影响危害也就是社会的反应,比如是否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