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设计规范】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
高层(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车道设计要求:
1.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有些地方是9米)。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
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3.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多层可做到12m×12m。
高层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5.一般消防车的长度均大于或接近10m,高度近4m,宽度近2.5m。
6.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体系结构 部门规章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布日期 2002-03-05
失效日期
生效日期 2002-05-01
城市 专业分类 房地产业
发布说明
时效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