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这题目正好问到我的专业了,我是法史的研究生,哈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家学说的复兴
曹魏政权的创始人曹操和蜀汉政权的奠基人之一诸葛亮,代表着庶族中小地主阶级的利益,他们以敏锐的政治目光,看到了要巩固自己的政权,打击豪族势力,结束分裂战乱的局面,必须清楚司法体制的腐败和黑暗,厉行封建法治。因此,他们在理论上都提出了礼法结合基础上的法治主张,并在实践上强调以法治乱,以法治国。一方面,他们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强调在安定的环境中可以用礼治政,但在战乱或者原来的统治者软弱无力、法制松弛、民心堕落的形势下,必须以法律为武器,予以治理。另一方面,根据对法的这种理解,在司法实践中,曹操和诸葛亮等人采取了各种厉行法治的措施。
当然,曹操、诸葛亮的法家理论,已不仅仅使战国至秦法家理论的简单翻版,而是结合当时社会现实做出修正了的法家理论,即他们的法治,都是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础的。正因为他们是在总结东汉社会战乱的教训、希望克服法制的弊端的基础上提出的法治学说,因此,他们对儒、法两家的法学世界观都有所发展、有所贡献。就儒家学说而言,他们吸收了孔孟等早期儒学中的民本思想,汉儒董仲舒等人的君臣观念,以及路温舒、桓谭、王充、仲长统等人的德主刑辅的理论,克服了东汉末年以 纬经学为表现形式的消极的儒家理论。对法家而言,他们坚持其中“明法理”、“重法慎刑”,赏罚必信、执法公允的积极成分,而抛弃了李斯、秦始皇的一味任性不任德的做法。
正是在曹操、诸葛亮的较为正确的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他们采取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措施,前者初步统一了中国北方,逐步恢复了因战乱而遭受重大摧残的社会生产力;而后者则将偏安一隅的弱小的蜀国治理得井井有条,与魏、吴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2.玄学世界观的崛起
玄学,是魏晋时期特定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思潮。从阶级基础和政治构造而言,玄学使门阀世族势力的崛起与蜕变的产物。当时,门阀世族自恃门第高贵,排斥寒门世族,垄断政治。但他们之中的一批人,既享高官厚禄,又不屑于处理实际的事务;既尽情纵乐,又在残酷的权力斗争中感到苦闷;既有远大的济世之志,但又因受当权者排挤而无法实现。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既能维护现有的特权地位,又能使肉体得以快乐、精神得以解脱的学说,用道家无为的精神来解释儒家理论的玄学,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
玄学家压倒性的影响主要在哲学和文学方面,他们对当时人们的法学世界观乃至法律改革和法学研究也有重要影响,但不像在哲学和文学领域中那么大。当时从事法律工作的统治阶级的主体思想还是儒家学说,还是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传统观念,并试图以此来清除东汉末年以来在法律领域中的积弊,排斥道家和玄学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
3.佛教对法学世界观的影响
作为一种神学世界观,佛教通过统治阶级的认可,对当时的法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佛教世界观中,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空”。在这种世界观中,礼教也好,法律也好,都是没有质的规定性的“空”。因此,佛教世界观的流行,在客观上形成了贬低法律的功效的观念,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根本看法,造成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南朝梁武帝萧衍的经历就是这方面一个突出的例证。在佛教世界观的支配下,梁武帝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当时南梁法和法学的发展。(1)受佛教“忌杀生”的观念的影响,梁武帝经常进行大赦。赦刑的滥施,使许多犯有罪恶之人逃脱法律的惩罚,破坏了基本的法律秩序。(2)执法不公正。(3)营造了一批贪官污吏,破坏了国家基本的经济和法律秩序。
佛教的轮回说对当时人们的法学世界观也有巨大的影响,即有助于人们“遵纪守法”意识的培养,有助于封建法律的贯彻执行。当然,这种“有助于”是建立在迷信的基础之上的,但其本质上是一个信仰,是一种道德说教,对民众树立法的观念并没有什么积极作用。而统治阶级正是利用佛教世界观对人们思想的这种影响力,将其与儒学、道家思想结合起来,一起为巩固其统治服务。因此,我们说,佛教的利用,事实上在“德主刑辅”这一统治阶级的传统的法学世界观之外,又增加了一种信仰的工具:一个佛教的天国。而且比较而言,佛教的说教在某种意义上比儒学和道教更能安定人心,佛教的理论和修行方法,对基层民众更有吸引力。在梁朝后期,百姓遭受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是极为沉重的,但是民众的反抗和起义却极为鲜见,足见佛教因果报应世界观影响了广大民众。虽然,即使在佛教盛行的梁朝,统治阶级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刑罚和杀戮,但刑罚和杀戮并不等于法,一味的刑杀恰恰是法的作用低下、法律没有地位的表现。
4.儒学世界观对法学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该时期,人们的法学世界观虽然受到法家理论以及玄学、佛学的影响,但其核心仍是儒家的世界观,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不仅没有受到遏制,反而进一步加快。东汉末期,由于正统儒学中的神学目的论、繁琐的经学注释等走向极端,因而玄学和佛学等乘机兴起。但它们并不能否定儒学世界观中的主流。经学的衰败,本身是与统治阶级的腐化、堕落相联系的,统治阶级中的腐败阶层,其所作所为本身,恰恰使没有遵循儒学的基本原则,如修身养性、德治教化、以民为本、慎刑轻罚等,离开了经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纲常名教。从而,破坏了封建社会所赖以生存的基本的(最低限度的)秩序,这样,最高统治阶级内部的协调关系被打破了,广大农民起义了,出现了礼崩乐坏的不可收拾的局面。曹操、诸葛亮的统治手段,其实质仍是以儒为宗,然而他们却一抓就灵,一治就清,这说明,至少在当时,儒学中的核心内容,如宗法等级、以民为本、德刑两手并用等,还是有生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