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5大行政区(东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和中央直属 1949年中国行政区划 行政单位(华北),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 其中,东北区首府位于沈阳,其余西北、华东、西南、中南区首府分别位于西安、上海、重庆、武汉。截止1949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6个大行政区,50个省级行政区,215个地级行政区(185专区、8盟、12分区、4行政区、3行署、1矿区、1特区、1临时行政委员会),2180个县级行政区(2068县、58旗、22设治局、3特区、7办事处、16镇、1矿区、2工矿区、2中心区、1管理局),123个市(地级55个,县级68个),349个市辖区。[3]而《中国政区地理》(刘君德主编)第254页提到,1949年全国行政区划中地级共293个:195专区、8盟、54地级市、21行政督察区、4行政区、1行署区、1特区、1直辖区、1监时委员会、2行署、1矿区、3基巧、1噶本;县级,共2607个:2067县、58旗、11镇、66县级市、275市辖区、16设治区、8设治局、3工矿区、3特区、6城关区、2中心区、1专区辖区、7办事处、1组训处、2军管会、1管理区、2督办区、41宗、37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