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合同需要提供同期资料报告吗

2025-04-08 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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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需要提供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包括企业的海外投资公司、境内分公司、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亲戚关系的公司的组织结构与股权结构信息。即使双方没有股权关系,但有实际控制关系,如一方对另一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销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必需的无形资产和专有技术实施控制,企业也需提供以上信息,即符合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关联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都需披露。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包括关联方之间的股权变更信息;关联方的新设、合并、分立、注销等。此部分披露信息为分析年度集团内新设、合并、分立和注销等组织关系的变更信息,对关联方的披露可从集团的角度出发,就集团战略、经营策略以及分工来介绍各关联企业。具体地,就关联企业的介绍分为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及市场等内容的概要介绍。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此处信息本身比较简单,但“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的描述,建议参照《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占销售或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对象”这一概念。

  4.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