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的次数限制为一次,是考虑到对劳动者的人品和基本技能,试用一次即可了解,无需再次试用,以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等变动和再次招用的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