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喂流浪动物,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该行为必然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而流浪动物的天性决定了其会向有利于其生存的地方聚集,长期投喂流浪猫,尤其是在公共空间内的固定投喂行为,在公共环境中形成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而流浪动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公共环境带来危险。
动物致害在当下社会仍是人们生活中所面临的一大危险来源,投喂人应该对这种危险性有所预见,当其为实施爱心,投喂流浪猫狗时也要负起责任来,明确地意识到自己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减少可能对他人如儿童、老人等造成的伤害。
对于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明确规范了流浪动物致害主体责任问题。而流浪猫伤人投食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有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这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流浪动物伤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喂养无需承担责任。临时喂养只是出于爱心,怜悯流浪动物,喂其一些食物,并没有占有的主观意思,对动物不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也没有控制和管束流浪动物的行为。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对流浪动物则没有管理责任。
要看你在哪里喂养,如果是在公共通道长期喂养,会造成流浪动物汇集,神特么坑。。。。据说这样是犯法的。。。
要在草地等非公共地带喂养,反正说来说去就一张嘴,一切解释权在法院。
所以,请个好律师很重要。
是否被追责要看你家律师。你的律师比对方厉害就不会被追责,你的律师没对方厉害,多半是会被追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