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包括:
1、一般行政区,即省(直辖市)、县、市和乡、镇三级。
2、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AD按照《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下: ()全国分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市分区、县自治州分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条 国家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内实行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规定 三十条关于普通行政区划规定三十条关于特别行政区划规定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都属于普通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