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骨折后钢板未取出即进行伤残鉴定,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有很多。也有一些法院的观点是,必须待取出钢板,治疗全部结束后再做伤残鉴定;如果未取出钢板就做伤残鉴定,则不支持后续治疗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