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星巴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4.2 除本章程第4.3款规定的情形外,实体预付卡购买后需激活才能使用。激活方式有如下两种:
(1) 在星巴克门店购买的实体预付卡,卡片当场可以激活并立即使用;
(2) 通过星巴克门店以外的其他途径购买的实体预付卡,在购卡人已支付购卡款项并收到卡片后,应按照随卡提供的激活流程激活卡片。
4.3 纸质饮料券、电子饮料券、特定产品电子券及电子预付卡无需激活,购买后即可使用。
4.5 除纸质饮料券外,预付卡交易以联网的方式自动化进行实时支付和结算;交易完成时,所购商品的对应金额即时从预付卡账户中扣除。交易中打印的销售小票是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4.6 持卡人使用纸质饮料券进行交易时,星巴克门店将扫描纸质饮料券上的条码以示失效并收回该纸质饮料券。交易中打印的销售小票是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扩展资料:
根据《星巴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2.2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2.3 预付卡为不记名卡,不挂失、不用于兑换或提取现金、不具有透支功能。卡内资金不产生利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且不可向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进行转账或转移。
2.4 发卡人有权对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方式或条件等作出补充规定并通过预付卡本身(例如卡面、券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向购卡人/持卡人作出说明,购卡人及持卡人亦应遵守该等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星巴克官网——星巴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收下是从星巴克官网复制的:
新版星礼卡章程(2014年12月29日起发行的由星巴克(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发行的星礼卡)
1. 概述
1.1 本星巴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以下简称 “本章程”)项下的预付卡(定义见下文)由发卡人(定义见下文)发行。预付卡可在特约商户(定义见下文)购买商品或兑换指定产品。为规范预付卡的购买、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人”指星巴克(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购卡人”指符合本章程之规定购买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预付卡的实际持有人。
“星巴克门店” 指发卡人在其官网上不时公布的和/或通过预付卡本身(卡面、券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注明的、可受理预付卡的指定星巴克咖啡店。
“售卡企业”指经发卡人授权销售预付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星巴克门店、经发卡人书面授权的网络销售渠道等。发卡人将在其官网对取得其授权的售卡企业的名单进行公示。
“特约商户”指星巴克门店,以及发卡人在其官网上不时公布的、可受理预付卡的其它星巴克品牌商户。
1.3 发卡人、购卡人、持卡人、售卡企业、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章程之规定,并受本章程之约束。
2. 预付卡
2.1 星巴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下各种券卡:
(1) 纸质饮料券: 由发卡人印制的纸质券,可在星巴克门店兑换1杯指定杯型在店内按标准配方现场手工调制的咖啡、茶或是乳类饮料,不含任何瓶装饮料(包括但不限于瓶装果汁、瓶装泰舒茶、瓶装星冰乐和瓶装水等)。添加浓缩咖啡、糖浆、搅打奶油及杯型升级需另行付费。
(2) 电子饮料券: 以密码、串码、图形或其它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虚拟卡,可在星巴克门店兑换1杯指定杯型在店内按标准配方现场手工调制的咖啡、茶或是乳类饮料,不含任何瓶装饮料(包括但不限于瓶装果汁、瓶装泰舒茶、瓶装星冰乐和瓶装水等)。添加浓缩咖啡、糖浆、搅打奶油及杯型升级需另行付费。
(3) 特定产品电子券:以密码、串码、图形等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虚拟卡,可在特约商户兑换购券时指定的产品。
(4) 实体预付卡:由发卡人预制且具有支付功能的实体卡,可在特约商户购买其出售的指定商品。
(5) 电子预付卡:以密码、串码、图形或其它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虚拟卡,具有支付功能,可在特约商户购买其出售的指定商品。
(6) 经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后发行的其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券。
上述预付卡券在本章程中合称为“预付卡”。
2.2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2.3 预付卡为不记名卡,不挂失、不用于兑换或提取现金、不具有透支功能且不可充值。卡内资金不产生利息、红利或任何其它收益,且不可向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进行转账或转移。
2.4 发卡人有权对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方式或条件等作出补充规定并通过预付卡本身(例如卡面、券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向购卡人/持卡人作出说明,购卡人及持卡人亦应遵守该等规定。
3. 购买
3.1 满足本章程之购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现金、借记卡、信用卡、银行转账或其他发卡人或售卡企业接受的支付方式,向发卡人或售卡企业购买预付卡。除前述销售渠道之外,发卡人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网站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销售预付卡。
3.2 纸质饮料券仅以整本出售。
3.3 实名认证
3.3.1 如购卡人一次性购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应向发卡人、指定的售卡企业购买或致电发卡人客服电话由专人协助购买,并进行实名认证。
3.3.2 为办理实名认证,购卡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供发卡人或经其书面授权的售卡企业留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3.3 发卡人及售卡企业应保存前述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3.4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不可使用现金,应通过银行向发卡人或售卡企业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但不可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等)。购卡单位或个人应提供银行付款账户的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及金额等)。
3.5 应发卡人/售卡企业的要求,购卡人应与发卡人/售卡企业签订预付卡购买合同。若购卡人要求,发卡人/售卡企业亦应与购卡人签订预付卡购买合同。
4. 使用
4.1 在持卡人持预付卡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兑换指定产品时,若预付卡余额不足的,持卡人可使用现金、信用卡或借记卡等特约商户可接受的支付方式补足。
4.2 除本章程第4.3款规定的情形外,实体预付卡购买后需激活才能使用。激活方式有如下两种:
(1) 在星巴克门店购买的实体预付卡,卡片当场可以激活并立即使用;
(2) 通过星巴克门店以外的其他途径购买的实体预付卡,在购卡人已支付购卡款项并收到卡片后,应按照随卡提供的激活流程激活卡片。
4.3 纸质饮料券、电子饮料券、特定产品电子券及电子预付卡无需激活,购买后即可使用。
4.4 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少于三年,具体以预付卡卡面标识或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知的方式)告知的截止日期为准。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预付卡。预付卡有效期届满后的处理规则如下:
(1) 纸质饮料券:前述预付卡在有效期届满后,持卡人可前往发卡人指定的地点换领新的预付卡,但应支付人民币1元/张作为换券服务费。
(2) 特定产品电子券、电子饮料券、电子预付卡及实体预付卡:前述预付卡在有效期届满后,将自动延期30天,发卡人将于该延期期限到期日的次月第一个工作日从该预付卡账户中扣除此次延期的延期管理费;延期管理费按有效期到期日该预付卡账户余额的1%收取,但最低为人民币2元。若在此次延期的到期日预付卡账户内仍有余额,将再自动延期30天,发卡人将于该第二次延期期限到期日的次月第一个工作日从该预付卡账户中扣除第二次延期的延期管理费;延期管理费按前一次延期到期日该预付卡账户余额的1%收取,但最低为人民币2元。之后的延期期限、延期方式和延期管理费的计算与收取以此类推。延期管理费将直接从该预付卡账户余额中扣取,直至扣完为止。
4.5 除纸质饮料券外,预付卡交易以联网的方式自动化进行实时支付和结算;交易完成时,所购商品的对应金额即时从预付卡账户中扣除。交易中打印的销售小票是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4.6 持卡人使用纸质饮料券进行交易时,星巴克门店将扫描纸质饮料券上的条码以示失效并收回该纸质饮料券。交易中打印的销售小票是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4.7 除发卡人或特约商户另有规定外,使用预付卡时不可再享受特约商户的其他折扣或优惠。
4.8 交易错误的查询与更正
4.8.1 如发卡人在对账过程中发现交易中存在记账或其它交易差错,发卡人有权更正预付卡内余额。如对该等更正有疑义,持卡人可致电发卡人客服电话。发卡人将对持卡人的疑义进行调查,更正差错(如有)并及时告知持卡人处理结果。如不存在差错,发卡人将对持卡人作出相应解释。
4.8.2 如持卡人认为交易过程中存在记账或其他交易差错,持卡人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致电发卡人客服电话;经发卡人证实确有差错的,发卡人应更正预付卡内的余额,除此之外,发卡人不对持卡人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4.9 发卡人将向持卡人提供预付卡资金余额查询,向持卡人就预付卡使用的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并处理持卡人的投诉。
4.10 购卡人和/或持卡人不应将预付卡以任何形式转售予任何第三方,也不应将预付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4.11 预付卡仅供购卡人/持卡人在本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持有或使用预付卡不代表购卡人/持卡人获得授权使用“星巴克”、“Starbucks”以及其他由发卡人或其关联公司拥有的标识、商标或任何其它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
4.12 因下述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预付卡的,发卡人/特约商户/售卡企业对持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发卡人应当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1) 发卡人或特约商户运营或结算系统停机维修或维护;
(2) 电力、电信或银行的系统、设备或网站发生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导致停电、或数据传输不稳定、失败或中断;
(3) 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恐怖袭击、暴动、游行示威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发卡人或特约商户不能正常营业,或造成其运营或结算系统障碍不能正常运行。
5. 退货、退卡、换卡与遗失
5.1 退货
5.1.1 除本章程第5.1.2款规定的情形外,若持卡人要求退掉持预付卡购买的商品且该等退货符合特约商户相关退货规定的,购买该商品时从该预付卡中支出的任何金额将被退至该预付卡内;原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因退货而改变。如原预付卡不存在,退货金额不足人民币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退货金额超过人民币100元的,就人民币100元整数倍的部分,发卡人/特定商户将给予持卡人一张或多张新的预付卡,不足人民币100元的尾数部分,将支付现金。在此退货情形下,发卡人/特约商户有权要求持卡人出示本章程第3.3款规定的身份证件。
5.1.2 若持卡人要求退掉以纸质饮料券兑换的饮料且该等退货符合特约商户相关退货规定的,持卡人将得到与退货商品等值的、可用于下次消费的凭证。
5.2 退卡
5.2.1 若持卡人要求退卡的,退卡人应是购买预付卡的原购买人,并应在发卡人指定的渠道办理退卡。办理退卡时,个人退卡人应提供与原购卡人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企业退卡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退卡申请和营业执照复印件。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