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身份证在那里办理的?
私人收藏的不用,私人文物的范围和注意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文物的转让、抵押与经营限制】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文物的转让与抵押限制】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民间收藏文物的获取途径】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民间买卖文物的限制性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文物商店应当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
第五十四条 【文物拍卖】依法设立的拍卖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 取得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 【文物拍卖的限制性规定】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拍卖与销售的事前审核】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 【拍卖与销售的记录工作】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