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发[2004]84号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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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2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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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徐政发[2004]84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 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 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 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 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

  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二、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五、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六、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

  七、房屋装璜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回答2: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政发〔2004〕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清河区、清浦区(以下简称“市区”)和各县及楚州区和淮阴区(以下简称“各县”)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市区和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三)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市区13000元,各县11000元,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亩安置补助费按安置1人标准计算。本次和以前征地已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下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安置,不得重复安置;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2、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征用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征用其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详见附表六、附表七;

4、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预公告或调查登记开始后栽、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县政府和市县各相关部门应以2004年1月1日为基准日,以土地详查资料为基础,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人口数量变化台帐,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对现有和征地后人均耕地0.1亩以下的村民小组,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有关手续。占用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耕地的,参照征用人均耕地0.1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占用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参照本通知有关补偿标准补偿。

(七)占用国有场圃等其他国有土地的,参照本通知有关补偿标准补偿。

(八) 本通知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统一征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02]48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盱眙县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需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缴到补偿安置费用财政专户。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县国土部门统一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为支付。市、县国土部门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分期支付或变相延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补偿安置费用后应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比较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分配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通过后,按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县(区)、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必要性,宣传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表一: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

耕地类别
单位
前3年平均年产值

市区
各县

一般耕地

元/公


21000

(1400元/亩)
18000

(1200元/亩)

菜地
露地菜地
元/公


24000

(1600元/亩)
21000

(1400元/亩)

大棚菜地
元/公


27000

(1800元/亩)
24000

(1600元/亩)

注:1、菜地指连续种植蔬菜3年以上的耕地;

2、粮菜轮作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一般耕地和菜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平均数执行。

附表二:青苗补偿标准

类 别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市 区


蔬 菜
元/公顷
15000
12000

粮食作物
元/公顷
13500
10500

经济作物
元/公顷
13500
10500

水生作物
元/公顷
12000
9000

鱼 池
元/公顷
12000
9000

注: 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精养鱼池按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特种养殖按鱼池标准的1.8倍补偿;

3、青苗等产物归所有者或经营者所有。

附表三: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
66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枣、石榴、山楂、

板栗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葡萄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湖桑
2000元/亩
500元/亩
1000株/亩

注:

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3年以上(含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以上3年以下的,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1年以下的,按移植补偿;

3、果树苗圃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不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13元补偿;

4、凡密植度小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砍伐、移植标准除以合理密植株数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标准补偿;

5、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套种套植品种按相应品种青苗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

6、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自行清除,并归其有。

附表四: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密植度大于每平方米1株的,移植费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
5公分以下

5—10公分以下
元/株

元/株
5

10








意杨、泡桐、水池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5公分以下

25—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50

桑等其它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0公分以下

20—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40

竹 林

元/

平方米
4

杞柳等三条

元/丛
30

花木苗圃移植
1.生产性花木,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15元给予补偿;

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五:林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林 龄
单 位
补偿标准

新造林
元/株
4






幼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3.6

水池杉 3.6

泡桐 3

刺槐、柳、国外松 3

其它 3

中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2.7

水池杉 2.7

泡桐 2.4

刺槐、柳、国外松 2.4

其它 1.8

近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 1.5

水池杉 1.5

泡桐 1.2

刺槐、柳、国外松 1.2

其它 0.9

成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 0.9

水池杉 0.9

泡桐 0.6

刺槐、柳、国外松 0.6

其它 0.45

注: 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凡持有林木林权证的,补偿标准相应提高20%;

2.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

附表六: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喷灌

元/公顷
18000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下
元/只
1000

直径3米以上
元/只
1400

炉灶
砖砌单眼
元/只
120

砖砌双眼
元/只
180

砖砌三眼
元/只
220

水井
手压井
元/眼
150

砖砌
元/只
900

水泥管
元/米
直径40CM以下30

直径40CM以上50

猪牛羊舍
砖砌
元/平方米
30

土墙
元/平方米
8

简易
元/平方米
5

粪坑
缸式
元/只
40

砖砌
元/平方米
30

院墙
土壁
元/平方米
8

乱砖
元/平方米
15

整砖
元/平方米
30

厕所
砖砌、有顶盖
元/平方米
50

砖砌、无顶盖
元/平方米
30

简易
元/平方米
15

打谷场
水泥地面
元/平方米
30

迁坟
单棺

240

双棺

300

拾骨

120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4

钢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7

花卉、果树大棚
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14

水泥涵管
直径30CM以下
元/米
10

直径30--60CM以下
元/米
20

直径60CM以上
元/米
40

注:1.电力、广播、通讯杆线、有线电视及相关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3.自建道路、电灌站、排涝站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附表七:农村房屋拆迁重置价(指导价)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以及设施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钢筋混凝土结构

多层建筑,层高3.2—3.8米,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或整板基础,框架结构,外墙面砖或乳胶漆,内墙中级抹灰、乳胶漆,水磨石或地砖地坪,铝合金门窗或木门窗,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
750

砖混结构
一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基础,240实心砖墙,房屋设置构造柱,层层圈梁,双层屋面,外墙贴面砖,内墙涂料,钢筋混凝土楼梯、阳台、水泥地面,塑钢窗、铝合金窗或木门窗。水电卫齐全。
500-550

二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240实心砖墙,层层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有较好的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混合砂浆(含外墙涂),水泥地面,较好的木门窗,有水电。
420-480

三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180或240砖墙,有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杂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沟缝或混合砂浆粉刷,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90-430

四级
平均层高2.4—2.6米,砖基础,180或120砖墙,平板屋面,外墙沟缝,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10-350

砖木结构
一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实砌240mm砖墙,松杉木桁条,密集、合缝的屋面板或旺砖椽子、平瓦屋面,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外墙抹灰,表面刷涂料,铝合金或较好木门窗,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400-450

二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基础,实砌240mm砖墙,较好杂木或水泥桁条、屋面板、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内墙涂料,水电设施齐全。
370-410

三级
层高(檐高)2.8—3.0米,实砌240mm砖墙,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320-360

四级
层高(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砂浆沟缝,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280-320

简易结构
一级
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简易屋瓦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
160-180

二级
檐高2.8—3.0米,乱砖或土坯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屋面。
90-120

草房

100

注: 1.已纳入房屋等级评定的项目和室内、院内水电不再另行补偿;

2.单位面积指建筑面积;

3、主房为草房,且无其他住房的,按简易结构一级标准照顾确定;

4、房屋拆除由拆迁户自拆或征、用地单位负责。房屋由拆迁户自行拆除的,拆除物归拆迁户所有;由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组织拆除的,拆除物归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所有;

5. 所有补偿的房屋必须是经依法批准,有合法手续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6. 本表适用于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后新建房屋用地由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7、各县可根据本指导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

回答3:

徐政发〔2004〕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
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二、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五、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六、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
七、房屋装璜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