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出现乱罚款找哪个部门投诉

2025-04-05 20: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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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工商所做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工商局、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回答2:

工商所的行为属行政处罚行为,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60日内向上级工商机关(如工商所所属的工商局)提出复议,(上级工商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15日内给予答复),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烟草零售许可证属烟草专卖部门颁发和管理,如果你没弄错的话,工商局的行为属越权行政。

回答3:

是属于超范围经营,工商可以处罚的,如果对处罚有意见,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该工商所所属的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或者该工商所所属的工商局的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该工商所所属的工商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工商所通常是以工商局的名义处罚的。
另外,如果觉得工商所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纪委监察部门反映。

回答4: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6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的行为属于上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条(五)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局查处并处罚你完全有法可依,但如果你被烟草专卖局处理过则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因为上述法规第二款规定,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至于处罚幅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很明白,如果超出这个幅度你完全可以投诉,但我看你提供的情况好像没有超出这个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