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傅某是某制衣厂女工。一天晚上下班后,她没有回家,而是推着自行车在街头排徊。一想到经常对其打骂的丈夫和总是对她恶语相向的婆婆,傅某对回家就有一种恐惧的感觉。而原因仅仅是她与丈夫结婚四年还没有孩子。傅某是从农村嫁到城市里来的,在城里没亲没故,无依无靠,所有的委屈和压力只有一个人承受。但她实在无法忍受下去了。眼看就要到12点了,傅某骑上了自行车缓缓地回家。当她骑到一个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接口时,听到了后面的车辆疾驶而来的呼啸声,这时,对生活失去希望的傅某将自行车突然拐入机动车道。一瞬间,傅某连同自行车一起被后面的车辆撞起后又重重地摔在路面上,傅某当场死亡。撞倒傅某的车辆是由姜某驾驶的货运卡车。姜某发现险情后虽然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双方距离太近,交通事故还是无法避免地发生了。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发现:卡车当时的车速为每小时85公里,远远超过了该路段每小时60公里的最高限制时速。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傅某借交通事故实施自杀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机动车驾驶员姜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由傅某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应当就此次交通事故免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不能免责。据现场勘察的结果看,傅某进入机动车道时,姜某驾驶的卡车与其尚且有一段距离,如果机动车的驾驶员在驾车的过程中高度注意路面的情况,发现有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后,立即采取减速等防范措施,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但机动车驾驶员姜某并没有尽到其高度注意的义务,在有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的情况下,仍然驾车超速行驶,在感到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与非机动车距离太近,交通事故已经无法避免。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一方也有重大过错,其违法驾驶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对此,应理解为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和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例如,虽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但只要机动车一方遵守交通规则、采取必要措施,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但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就不能免责。在本案中,尽管傅某借制造交通事故之机实现自杀的目的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但姜某驾车超速行驶,严重违章,在行车过程中没有履行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和结果避免义务,所以,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