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犯罪,开庭审判,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不一定,要看具体案情。你说的情况,在法律上称之为单位犯罪。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必须到庭。否则,法定代表人无须到庭。
一、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因此对于单位犯罪,涉及到“一责双罚”的问题。
二、对于上述法条中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1、主管人员必须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
2、对单位实施的具体犯罪活动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当这些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导致单位犯罪时,这些管理人员才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
三、法定代表人并不肯定是直接主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作为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对单位的日常活动、正常运转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能否将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要视其在单位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而定。如果是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了犯罪,不在法定代表人的分工范围之内,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犯罪不知情的,则不能认定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有罪的证据,就不能想当然地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