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加县农村土地确权证书为什么至今没有发放

2025-04-17 1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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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石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41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27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其目的是,把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坚持全覆盖的原则,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到2012的底全面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建立并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三、工作主要内容   石门县有19个乡镇、1个管理区区、6个国有农林场,约381个行政村、5506个村民小组。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1、工作范围:县域内的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2、工作内容:依据石门县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利用适宜的调查底图,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实地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线,将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对已经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的土地,其各级行政界线和村级权属界线原则上不得变动。要结合上一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地籍资料,进一步细化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民小组等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从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障。通过多种途径,依法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动态。   争议地、插花地处理原则。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确实调处不了的土地,在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调解无效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的争议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可以暂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互插花,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应统计造册。   (三)规范已有成果。   1、因依法征用、土地调整及土地开发整理等引起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根据征用、调整土地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文件和图件成果进行界线更新,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并补办权属确认等相关手续。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信息化建设。   建立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建立地籍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中国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四、各级职责分工   为了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作职责。   (一)县级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本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编制落实经费预算、开展宣传动员等。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2、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告知土地登记申请人有关土地登记的具体事项。   3、严格履行土地确权职责,组织开展权属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处相关土地权属争议。   4、负责对技术承担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按照质量控制方案的有关要求,对技术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自检。   5、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每一宗地的具体登记和发证有关工作。   6、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向上级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7、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土地登记成果和资料并建立数据库,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日常变更登记,维护土地登记成果及数据库的成果。   8、承办省、市发证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乡镇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辖区内村民群众的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   2、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处相关土地权属争议。   3、积极配合技术承担单位开展外业调查工作,为其工作开展提供后勤便利。   4、组织辖区内村组积极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确保村组认真履行土地登记申请、推选指界代表、实地指界、权属争议处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等职责。   (三)村级(含组级)   1、组织村(组)召开村(组)民大会,推举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   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做好村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三)技术承担单位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合同的约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包。   2、编制技术方案,制定工作计划。   3、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投入的人力、仪器设备,做好内部人员培训、制作工作底图、印制调查表格、购置仪器设备等准备工作。   4、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技术培训工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讲解技术流程、影像判读、软件操作等知识。   5、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权属调查工作。   6、按照《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的有关要求,做好地籍测量和数据建库工作。   7、按照质量控制方案的有关要求,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分阶段严格质量管理。对技术成果按要求进行自查,对所提交的成果负责到底,接受各级检查并修改完善。   8、对技术工作进行总结,提供最终成果售后服务,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成果的最终应用,为其培训数据库操作维护人员。   9、合同约定需要协助和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完成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确权工作模式:依据实地调查位置在工作底图上标定权属界线。   主要利用1:5000或1:2000正射影像,套合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后形成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以及村权属界线,图斑线、地类),按1:5000或1:2000比例尺出图制作成权属调查工作底图,通过会议式集中指界与实地复核补测相结合,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调查、核界签界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部署,由乡(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在图上划定落实权属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测绘队伍进行实地复核标绘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抽查比例不少于20%,内业成果资料抽查,比例不少于30%,并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   (二)信息化建设。   在实地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信息数据库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1、数据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数据;   (2)土地登记发证信息数据;   (3)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证等数字化的地籍档案数据;   (4)遥感影像数据;   (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包括地籍管理信息数据的入库、存储和管理,实现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2)建立省、市、县三级联中国的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中国上查询统计、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六、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7月)。   1、成立石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2、编制工作方案;   3、申请落实工作经费;   4、完成专业技术协调单位的招投标选定;   5、召开工作部署调度会和座谈会;   6、启动宣传发动工作;   7、抽调专门发证力量,组成权属调查、质量检查、登记发证等工作小组;   8、举办业务培训班,划分土地登记区,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   (二)试点阶段(2012年7月~2012年8月)。   以新关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完成一定的地籍调查任务,尽早发现问题,着力解决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全面开展工作做好准备。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8月~2012年12月)。   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全面铺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全县于2012年底全面完成,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权属调查与勘测阶段(2012年8月~2012年11月)。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查及相关测量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负责具体的指界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组织各村民小组长等指界人,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工作底图上标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技术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并进行实地复核确认无误后,绘制界线走向草图,编写权属界线走向说明,由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   2、内业上图、编辑和整理阶段(2012年8月~2012年11月)。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录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制作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编制界址点成果表,统计各类面积。   3、信息建库及登记发证阶段(2012年11~2012年12月)。   (1)信息建库阶段。利用野外实地权属调查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并输入到国土资源数据中心,结合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2)登记发证阶段。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各级土地登记机构对土地的权属性质、界线、地类、面积和签字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薄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为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土地证书。   ①申请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向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②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审核审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④核发土地证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考虑到有些地方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在对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集体土地所有证》暂由村委会代管,待村民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后,再由村委会返还。   4、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2月)。本项目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参照《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执行。技术单位和县级自查内容:   权属调查检查;   权属界线文字说明检查;   权属界线附图检查;   签字项内容检查;   宗地(界线段)接合图检查;   地籍调查表检查;   宗地草图检查;   地形地籍控制测量检查;   地籍原图检查;   面积汇总检查;   数据库检查。   七、工作成果   (一)文字成果。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检查报告等。   (二)图表成果。地籍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面积汇总表等。   (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地籍调查表、册、权属来源资料、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登记卡、土地权利证书等。   (四)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档案数据及管理系统。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五)电子数据。   光盘两套。   二〇一二年七

回答2:

我就是干这个的。详细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