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属于不盈利的行为,因此业主觉得收费太高时,首先应该与当地供水及供电单位核实收费是否符合标准,对于物业公司额外收取费用的,可以上报至当地住房监督局或建设局。
没有业委会吗?组织成立业委会,走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