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签了合同怎失效?

2025-04-06 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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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精神病患者签订协议有无法律效果,这要从患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来分析。1、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症人)而言,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就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也就是说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这就排除了与这类精神病人签订协议的可能性,一旦签订协议,有可能这个协议是无效的。2、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精神病人病情不一,轻重不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证明自己还有部分辨认能力,对于这类精神病患者进行的民事活动,法院一般考察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与这类人签订的协议,能让精神病患者获得利益的协议有效,吃亏的协议有可能无效。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呢?法院一般是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

回答2:

合同是否生效和有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其实没有必然联系。
  合同生效条件: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见,即使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合同仍然可以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在违约事实发生后,争议的解决需再行协商。

回答3:

得看他当时是否得精神病,如果已经是精神病人了,那是失效的,因为他是在头脑不清醒,不能做出正确判断,那合同对他是否有利,是装的精神病就不能失效,你得拿出证剧

回答4:

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辩护自己行为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监护人不追究合同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其他的都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方可有效。拆迁协议事关重大,签订这类协议远超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范围,且签订拆迁协议处分财产也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