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这一法律专用词近年来一直被公众所热议,原因是社会上发生的很多案件网友认为可以用“正当防卫”来做辩护,但是最后案件的判定却并不是这样。见义勇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这几个名词到底该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使用,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多网友都想知道。近日,在湖南永州,又发生了一起与“正当防卫”有关的案件,那么案件的情况是怎么样的?为什么有律师主动为故事的主角做无罪辩护?在湖南永州的一家商场里,男生胡某和一个女同学在逛街。之后女同学被一个路人雷某袭击胸部,胡某见状进行了制止。面对女同学的控诉,雷某表示自己并没有猥亵女同学,之后三人到监控室查看监控,在看监控的时候,雷某趁胡某和女同学不注意打算逃跑,被胡某发现之后雷某被胡某追了很远,并被胡某踹伤。之后经过鉴定,雷某身上多处骨折,已经送往医院治疗,而胡某则被冷水滩公安分局逮捕,理由是“故意伤害”。
这件事情在网络上发酵之后,永州市公安局下令进行调查,并且将男生释放。永州市公安局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冷水滩公安分局的处理不当。涉世男生很明显不属于故意伤害,根据律师的说法,胡某的行为应该是见义勇为,雷某猥亵女生后理应被扭送至公安部门,他逃跑的行为是应该被制止的,而胡某就是制止雷某的那个人。并且胡某之所以用脚制止而不是用手,是因为胡某当时手上有伤,情况紧急只能用脚。
事实清楚之后,网友也纷纷对胡某表示赞扬和支持,并且要求追查雷某的责任。很明显的是,胡某的行为是在保护女同学和帮助警方阻止猥亵男逃跑,其行为应当受到鼓励而不是处罚,如果这样都属于违法,那么我想以后人们不会再选择勇敢,而是会选择畏畏缩缩了。
个人认为男生踹伤猥琐男却被刑拘,警方没判见义勇为的原因是打人是违法的。
我知道打人是违法的,打人是什么方法?
普通人无法分辨打人、故意伤害和牺牲的区别。
同样,让普通人分辨义勇为、公民扭伤、甚至必要的限度,可以说是苛刻的。
让我们看看本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三个问题
1为什么男孩不属于“见义勇为”?
看义勇,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无视个人安危,与发生的违法犯罪进行斗争和灾害救援的行为。
在本案中,雷某侵害女性的猥亵行为结束,男性的行为不是,发生的不法行为本身。 另外,看义勇保护的对象一般互无利害关系,同行男朋友的身份相对特殊,很难看义勇。
2男子构成“公民扭伤”吗?
扭伤是法律协助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司法机关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
对有下列情况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交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正在执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很快被发现。
在本案中,同行男女首先选择报警,男子为了阻止雷某逃跑,在追踪中把雷某踢倒在地,然后没有再次进行攻击,因此必须认定符合公民扭伤行为。
3舆论的应对不恰当吗?
事件的民警说:“不管什么理由,确实是胡同学伤害的,他不是故意的,不是故意的吗?
“事件的民警有一套逻辑,但显然没有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可以简单粗暴地处理法条,对活着的人要多加考虑。 男孩血性当时理性的考虑实质上是反智力的问题,真的要把不协助强奸的寓言故事变成现实吗?
在普通轻伤害事件中,间接故意是犯罪的故意的一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符合故意的构成。
即使构成犯罪,也要根据本案的原因、动机及行为的结果等考虑拘留的必要性。
律师的观点:
1扭转是一种专业行为,应该慎重。
公民扭伤是个人和组织与犯罪作斗争的权利,具有人身强制,但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犯罪具有突发性,暴力程度不同,不应该鼓励。 鼓励也必须限定在受过专业训练的对象,不要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和不必要的以上。
2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并不是阻碍行为的正当性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往往是结果的考虑事项。
结果,是否发生了不必要的损害,往往忽视了违法性判断的过程。
正当防卫、紧急避难及义勇为、公民扭伤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在这个过程中显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此外,构成伤害是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律必须容忍人性的脆弱性,表现出人性的关怀。
是因为雷某某有猥亵行为,这是事实存在、无争议,胡某某绝对没有故意伤害对方,只是自卫。
因为这件案子比较复杂,是因为这个猥琐男先触犯法律,男子只是见义勇为。